两只“小悟空”真可怜,被贩卖又被绑架,小命也没了
2016-07-03 作者:俞佳铖浏览数:329
图片分类:社会->社会问题->偷盗抢劫
事件地点:绍兴->诸暨市->暨阳街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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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两只“小悟空”真可怜,被贩卖又被绑架,小命也没了
□记者 俞佳铖 通讯员 章鑫华
两只小猕猴,从海南被卖到温州,又卷入两个诸暨人的“财务纠纷”,惨遭“绑架”。待警方赶到,一只小猕猴已没了呼吸。近日,小猕猴的买主等人,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刑。
诸暨的王某在内蒙古做生意,两年前,他开了间饭店,请诸暨的好友刘某去做厨师。刘某辞了诸暨的工作,前往内蒙古。不料,刘某辞职次日,王某的店关了。刘某要损失费,但王某迟迟没付。
去年9月,王某看到关于猴子的电视节目,觉得猴子是个稀罕物,萌生出买猴子送给生意朋友的念头。王某找到“宠物猴”QQ群,认识网名为“惜缘”的海南人,花3000元向他买了两只小猴。但猴子只能运到温州,需王某去拿。王某委托刘某,将猴子送到诸暨,暂放在自己女友那里。
刘某考虑到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,坐火车和汽车要安检,便和王某谈好2000元费用,自己开车去取。收到王某的2000元,刘某开车到温州,将两只小猴子送到诸暨的王某女友处。
之后,刘某突然想到,当年王某还没付“损失费”,这次的2000元里,有1000元应是“损失费”,所以王某还须给他1000元。
刘某多次催讨未果,从王某女友住处偷走两只小猴子。同时,刘某联系王某:“你付1000元,我会归还猴子。”
王某女友报案,警方从刘某处查获两只小猴子,但一只已死亡。经鉴定,小猴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。
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、刘某违反森林动物保护法规,非法收购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王某已构成非法收购、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刘某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6月27日,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5000元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